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3.
民國115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23地號土地位於距 門牌為淡水區南勢埔46號之1建物之南南西方225公尺處,目視所及部 分為雜木林,部分有墳墓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墳墓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 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92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 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