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0月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8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淡水區 民生路113巷6號、8號、10號、12號及16號門前道路;716地號土地係同路124巷 32弄,現為道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11月14日函復稱328地號土地於68 建字第1181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私設通路,屬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 非屬建築基地或法定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