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3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38地號土地部分為中央北路 4段354巷33號至15號前之現有道路,部分為菜園T棚(竹搭加紅磚)及供停車之 鐵棚占用;539地號土地部分為中央北路4段354巷33號(下稱33號)西北方約20米 處之山坡雜樹林,部分為中央北路4段442巷20號房屋東側鐵皮屋及紅瓦屋頂水 泥屋占用;540地號土地為33號西北方約36米處之雜木林;541地號土地為33號 西北方約50米處之雜木林;542地號土地為33號西北方約165米處之雜木林;543 地號土地為33號西北方約150米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菜園T棚、鐵棚、鐵皮屋、水泥屋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農作物收 取權人、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各共有人(含本件拍賣標的之財產所有人) 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 外,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如公同共有人均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分別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