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時,在場人向法院稱,本件拍賣標的由債務人弟弟及其二姊居住,並提出「房屋使用權分配協議書」,其約定自民國107年9月28日起,讓債務人之二姊居住使用至其出嫁為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稱,一樓後方陽台及地下室均有增建(即2392建號)。該增建部分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因欠缺坐落之法源依據,權利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
4.
2392建號,因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也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據在場人表示,若雨勢較大,水溝的水可能會淹進屋內,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依鑑價報告所載,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但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里長、鄰居、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及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