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0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30地號土地位於燈桿536077號左邊,有鐵 皮及水泥房屋占用;1245地號、1247地號土地位於同燈桿左邊後方及後方,均已蓋滿房屋;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12月18日函覆稱係70汐使字第2255號使用執照(68汐建字第3794號建造 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三民國114年10月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3000建號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據地 政人員指出,1232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號碼之磚造鐵皮屋,1234地號土地是空地,1252地號 土地上有建物、棚架,127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250巷23號建物占用,12 76及1296地號土地上均有鐵皮屋占用。上開建物、棚架皆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棚架所有權 人不明,其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12月18日函覆稱?1232地號、 1234地號(部分)及1252地號係70汐使字第2255號使用執照(68汐建字第3794號建造執照)及70 汐使字第0771號使用執照(68汐建字第3793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 築基地範圍,惟依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9日函復稱應與3000建號併同移轉;?1234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1230地號、1245地號、1247地號土地共有人及3000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則以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全部標的。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1230地號、1245地號、1247地號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0汐使字第2255號使用 執照(68汐建字第3794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