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0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配偶陳○靜在場稱,30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債 權人之兄)及其母親劉曾○珠居住使用。債權人115年2月5日具狀陳報114年2月母親用火不慎而 釀災,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函覆,於114年1月1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之火警案件,現場為 為炊事不慎,燃燒範圍侷限於該址廚房並未延燒,且無人員傷亡。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 局115年3月19日函覆,經現場調查,在場人劉曾○珠表示,上開火災受損之部分,已完整修 繕。請應買人注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