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前次及本次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基隆市七 堵區華新一路24-1號房屋及其旁邊鐵皮屋部分占用,及有24-1號房屋旁邊屋頂 蓋有藍色帆布之無門牌鐵皮屋及綠色鐵皮屋頂之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其餘為部 分竹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 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 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 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 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7.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 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 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 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