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以74建號建物為基準,?1497地號:位74建號建物前約50公尺處,部分 面積為水池,部分面積為網球場。?1508地號:位74建號建物前約75公尺處, 部分面積為水池,部分面積為上開網球場前方之雜木林。?1461地號:位74建 號建物前之停車場,部分面積為雨遮佔用。?1619地號:為74建號建物大門口 警衛室南方約70公尺處,其上有化糞池馬達、RC造污水處理廠、機房,部分面 積為空地。?
2.
1520地號:三塊土地相連,位74建號建物管理中心 前方約15公尺起至90公尺止之長形相連土地,其上為人行道、花圃、行道樹、 雜木林。1539地號土地上有籃球場、花圃,1539與1520地號相連處有水池、大 門拱柱。?1491地號:位74建號建物管理中心正前方約13公尺處,現作道路使 用。」等語。 依據民國114年10月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物使用情形:非都 市土地,除1466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其餘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依據基隆市政府110年1月2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00203518號函稱:「93-2(即14
9.
基府工管使字第00002號雜項(整地)使用執照,未有申 領建築執照紀錄。」等語;及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204 734號函稱:「107-4地號屬
11.
基府 工雜使字第00003號雜項使用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等語。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