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3康85259一

新北市汐止區拱北段46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2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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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12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2萬
保證金:
45萬
總坪數:
38.4坪
坪單價:
5.8萬/坪
持分地坪:
38.4 坪
總現值:
43.2 萬
拍後增值:
-17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汐止區 拱北段 466地號,面積 1,905.5 m2,持分 1/15,222 萬
法院筆錄 (5)
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21日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6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2段122巷38弄14號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 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 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汐止區 拱北段 466地號
1,905.5 m2 × (1/15) × 3,400 元 - 222 萬元
= -17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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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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