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5年7月15日現場調查時,社區管理室人員稱建物已無人承租,經入內檢視現場空置,已停水,未停電,部分無油漆之天花板有漏水痕跡。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前案113司執54755號鑑定報告記載本件登記門牌雖為地下一層,但實際現況為「春之霖」 社區二樓,請應買人留意。
5.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