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5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1551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共6人自住,屋 內有神龕,牆壁有燻黃痕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