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8-
4.
168-6地號土地分 別位於門牌為鄉長路2段169號建物向西北方偏北約250公尺、360公尺處,目視 所及均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168-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 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