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共有人之一高莉青在場表示,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暫編164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暫編1647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之出入口。
6.
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拍價,甲標合併拍賣,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以價格 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優先承買權: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建物共有人,應先通知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乙標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