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7月9日查封時,相對人林志龍在場,表示標的現由其與表哥自行居 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現場觀之標的物全屋屋頂均有漏水壁癌。關於本件標 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相對人表示無非 自然死亡之情事、非受有火災損害之情事,但對於是否為海沙屋、輻射鋼筋屋、地震受創危樓 乙事不清楚,另屋內有漏水之情形。又據聲請人陳報現勘系爭不動產屋況老舊、生活用品擺放 十分雜亂,房屋漏水及壁癌嚴重、屋況不佳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依基隆市政府115年6月9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50026073號函略載:「本標的經查本府建築管 理系統之違建處理資料,查無該址違章建築核拆資料」等語;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115 年8月9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50311265號函略載:「本標的查無相關報案紀錄在錄,亦無非自然 死亡等情事」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5年8月3日基消調貳字第1150105374號函略載:「本標的 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等語。
9.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一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 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 別注意。二全體建物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三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