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440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507-1地號土地為基隆市堵南街12-14號房屋前方人行道(屬於芳丹詩郡社區)。另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進入198建物 內,第三人張○恬在場表示債務人並未住居於此,伊乃向第三人邱○瑛承租,簽訂租賃契 約,依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所示租賃期限為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9日 止。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規定,本件租賃契約訂約日期為本件標的查封 之後,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是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第三人張○恬表示均無上開情 事。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室內經現場勘查水電正常、無漏水及壁癌狀況,室內屋況維護保養 普通,建物從外觀研判並未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基隆市海沙屋未公告,海沙屋 及輻射屋之判定均需其他相關單位鑑定,另本案是否為凶宅或非自然死亡等,無官方資料 查詢。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