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警員至現場,因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 開鎖後進入,屋內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屋內有水電。嗣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其與女兒同 住。
3.
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未列管高氯離 子建築物(即海砂屋),該建物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84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