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952地號土地係為泰安路168號、168之1號、174號、174之1號建物所座落之土地,部分為建物 後方之雜木林;
5.
1027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68之1號建物南方約152 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6.
1090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 168之1號建物南方約25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 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 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保護區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 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 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亦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