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432萬元、第二順位最高 限額抵押權26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7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 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頂樓雖有增建,但據在場親屬表示非債務人居住使用,亦未經 債權人聲請查封。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情形」,在場家屬表示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地震受創危樓、非受有火災 損害之情形、有漏水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另對於是否為海沙屋乙事不清楚。而依基隆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民國115年8月3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50311331號函略載:經以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管 系統查詢,查無該案所示非自然死亡案件記錄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5年8月5日基消調二字第 1150105417號函略載:經查本市七堵區百六街55之4號建築物經查無發生火災記錄等語;依基隆 市115年6月17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50027704號函略載:經查本府建築館理系統之違建資料,並 無本市七堵區百六街55之4號之違建處理資料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