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3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 到場執行,現場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入內。系封房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無電梯,現場留有 熱水器、瓦斯桶,屋內牆壁油漆剝落,房間有滲水痕跡,代理人稱系封房屋無增建及分管停車 位。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依據115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初步勘定並無上開等情事,又從提供的估價照片上備註有
7.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8.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 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