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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在場。系封建物有家具、大量物品,屋內有水 電,客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客廳天花板及部分牆壁油漆剝落,部分牆壁有龜裂,經詢問一 樓住戶稱無分管停車位。本院另於115年5月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之兄周○○ 稱:「系封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等語。 依據民國115年8月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
3.
,建物為5層樓鋼筋混 凝土造。屋齡約33年。屋內有污漬、水痕及油漆剝落。另基隆市政府未公布轄區內海砂屋名 單,依據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案相關資訊。建物所臨街道寬度:進出主要街道約13公尺。土地 臨街面正面寬度約5.6公尺。近火車站及高速公路,交通方便,具發展潛力,周邊環境及生活機 能良好。」等語。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 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