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14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64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4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員警到場 執行。債務人本人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無停車位。在場地政人員陳稱:建 物無增建情事。
3.
據民國115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371地號土地屬住宅區(住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六)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