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測量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轄區員 警及鎖匠至現場,無人應門後由鎖匠開門入內,無水電,客廳遺有一台分離式冷氣機、桌子及 櫃子各一只,房內留有床墊及衣櫃各一只;另地政人員稱本件前陽台已涵蓋在主建物面積內非 增建,僅後陽台為未登記之增建(即暫編3000建號)。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經訪查該址,經鄰局表示無法知悉是否發現非自然死亡 之等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 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 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 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 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暫編300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依基隆市政府115年1月26日基府都參字第1150204853號函稱系封增建目前尚無該址違章建築資 料,故拍定人於拍定人自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5.
暫編3000建號與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12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9.
本件標的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02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 萬、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萬,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10.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