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10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經敲門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 現為空屋觀之電表重拉、大門換新,有裝修之情事,現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於拍定後點交。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基隆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115年5月27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50307527號函略載:標的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 形(自殺、他殺等)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5年5月27日基消調貳字第1150103544號函略載: 標的建物經查無發生火災記錄等語;依鑑定報告略載:如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形,經估價師於公開資訊網路蒐集並無資料記錄,惟該等特 殊情形仍應以主管機關檢測為準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內暫編1026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