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16號房屋為中心,46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 暖區過港路136號東北方10公尺,其上有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5.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466-11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建 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 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 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 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