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60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估價師、地政人員、員警到場執 行。現場有第三人李○○,在場略稱其與債務人住居於此屋,屋況不佳,屋內有漏水,陽台有 鋼筋裸露狀況。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客廳擺有神明祖先牌位。屋內有嚴重漏水及壁 癌,廚房有因地政產生之裂痕,且無停車位。據地政人員到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