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因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內有居住痕 跡,有養寵物,門框都有稍微裂縫,門框油漆些許剝落,經管委會人員稱該社區無車位,都是 用輪抽。嗣經債權人陳報,目前係由第三人承租中,租約係自111年12月1日起迄112年11月31日 止,目前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經查無發生火災紀錄;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放射 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 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594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