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28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40萬元之抵押權予本案債權人。 4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員警到場 執行。經社區經理在場略稱,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位。本院另於115年4月29日,由債權人代理 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員警、鎖匠到場執行。屋內有水有電。地政人員在場略稱,本件執 行標的無增建情事。
4.
據民國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本件標的為集合住宅大樓14層之第五層,社區為 台北大鎮,屋齡約16.9年,為兩房一衛,有前後陽台,無增建。」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