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轄區員 警及鎖匠至現場執行,經開鎖入內後,屋內已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屋內留有沙發、酒 櫃、床組、衣櫃、餐桌椅,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增改建情形,無分管之停車位。另地政人 員指界:「系封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下同)1155-1地號即為房屋坐落之土地」。
3.
依據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155-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勘 估標的2965建號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之5層;屋齡約33年;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距 碇內國中約0.5公里、碇內國小約0.6公里、碇內郵局約0.8公里;大眾運輸條件:東碇路有多線 班次公車行經,大眾運輸條件尚稱便利」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4.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系封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 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 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 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 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9.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36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0萬,拍定 後塗銷。
10.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