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2月12日會同債權人、地政及鑑價人員到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瑞芳區吉安段(下同)776地號其上有門牌新北市瑞芳區瑞竹路 6號(下稱瑞竹路6號)建物全部占用,及該建物房屋右側部分空地。」等語。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瑞竹路6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 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瑞竹路6號建物 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 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據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土地使用分區:?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勘估標的坐落區域屬新北市瑞芳區,鄰近社區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建闢 及維護尚可;基礎教育設施僅吉慶國小;距區域外瑞亭國小約2.3公里;公共設 施四腳亭派出所、吉慶公園、瑞芳四腳亭郵局 。整體而言,公共設施尚可」、 「勘估標的坐落區域屬新北市瑞芳區,以瑞芳路為主要聯絡外交通;僅有二路 公車行經大埔路;另有四腳亭火車站;整體而言公共交通設施較劣。」等語。
5.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現況已詳如不動產附表,惟關於使用分區及使用上限 制,應買人於投標前務請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 定,若有疑問應逕洽權責機關詢問。
6.
本件拍賣之應有部分是否業經或將來可能辦理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 用上之法令限制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 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六、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 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 議。
7.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 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 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