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9月2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0地號土地係為門牌瑞芳 區大埔路67巷2之2號鐵皮建物所座落。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 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鄉 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 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