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 北市瑞芳區粗坑口路1巷40號建物為中心,
5.
69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240公尺、東南方660公尺、東南方660公尺、東南方660 公尺、東南方660公尺、東南方660公尺、東南方660公尺、南方90公尺,其上為 雜木林、無路可達。另69地號土地,以上開建物為中心位於南方160公尺,其上 為雜木林、有產業道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8.
68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
10.
4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地之丙種建築用地;69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 之林業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 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4 年9月30日新北地籍字第1141974242號函略載
11.
68地號土地均為 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惟非位於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另依 據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3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36136332號函略載:瑞 芳區四角亭段粗坑口小段69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 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該土地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亦請 應買人注意。
12.
依前案卷附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6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31254263 號函略載:本標土地依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查詢均無 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3年7月8日新北瑞工字第113264 1854號函略載:本標9筆土地,本所查無相關核發建築執照等資料等語。是本件 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 用),請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13.
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10月3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39247號函 略載:本標9筆土地經查該處未曾辦理「徵收」、「協議價購」等事宜。
1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