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土地於115年3月1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門牌號碼 大埔路115巷29號房屋後方及鐵皮屋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 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用地,其使用 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 應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1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130127號函略 載:本局以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照地籍套繪圖等查詢,查無申請建築執 照資料等語。新北市新建工程處民國115年1月21日新北新地字第1155131391號 函略載:622地號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徵收」、「協議價購」等事宜等 語。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5年1月26日新北瑞工字第115357468號函略載:經查本 所檔管系統,622地號土地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 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 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另自行查明相關 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 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