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先後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 指界稱:「系封96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碇內街150巷15號』建物 (非本件拍賣標的)西方16公尺至西南460公尺處,其上有排水溝及橋墩,另有一 木製工寮及雜木林。」等語。本件僅拍賣上開地號之土地,其上如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民國115年6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標 的現況為原始林/雜木林,未直接臨路,交通便利性稍差。鄰近道路為碇內街, 路寬8公尺。」依據基隆市政府115年4月29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50118162號函 稱:「96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