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60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1502建號建物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 門入內,屋內無神明廳,據地政人員表示屋內有增建(即暫編3001建號建物),無獨立出入口 與主建物相通。而據債權人民國115年5月11日陳報:債權人會同警員查訪標的現由債務人所 有,目前無人居住且無出租。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 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 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
5.
3001建號建物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
7.
12-5地號土地均位於羅傑摩爾社 區內,分別於前揭建物西北方50公尺、西南方7公尺、東南方1公尺處,均為社區人行道,係拍 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12-
10.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債 權人無上開情事。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局民國115年4月14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50304634號函 略載: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號5樓查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如自殺、他殺等)等語。依基隆 市消防局民國115年4月2日基消調二字第1150102218號函略載:貴處函詢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 110號5樓建築物經查無火災受創紀錄等語。依鑑定報告略載:經查建物天花板外觀有鋼筋外露 問題,但實際需以專業機構檢測為準;經查訪四鄰及建物外觀觀察,並無地震受損、火災、建 物內非自然死亡等問題,但應以專業機構、警察資料為準。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標內暫編300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