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 元。 2.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3.向林盟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
3.
民國114年11月5日、114年12月31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在場,本件執行標的屋內置有簡 易傢俱,廚房部分有油漆剝落之情形,有部分漏水痕跡,有增建。據債務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 由其居住使用。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 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4.
建號2207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