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113年9月27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 履勘,基隆市暖暖區暖暖段東勢坑小段(下同)
3.
504建號內已無門窗,無水 電,屋內遺留大量廢棄物,屋內天花板、牆壁油漆俱已剝落,有壁癌現象。498建號內部分門窗 破損,無大門設施,無水電,屋內遺留大量廢棄物,屋內天花板、牆壁油漆俱已剝落,有壁癌 現象。
4.
523建號已無門窗之設施,屋內無水電,天花板有大面積水泥剝落、致鋼筋裸露,
8.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9.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本件拍賣土地,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 該第三人得就符合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 (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 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 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 (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11.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 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 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現況已詳如不動產附表。該土地是否業經或將來可能辦理協議價購? 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限制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 關機關(例如:基隆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