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日履勘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已無人居 住,無水電,遺有廢棄物之家俱、神桌及雜物,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 位。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經該分局現實訪查後,在場人王女稱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 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 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 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 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115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區屬住宅區(住
5.
;建物為鋼筋混凝 土造4層樓之第4層;屋齡約48.5年;現場勘估時,建物外觀並無明顯地震裂痕或火災燒損痕 跡;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及大眾運輸條件均優;個別因素分析:勘估標的臨街情況屬二面臨路 之基地,土地形狀呈長方形,地勢平坦,建物外觀尚可,屋況維護稍差,通風採光正常,公共 設施完善」等語。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