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20萬元。 2.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4萬元。
3.
民國114年9月1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傢 俱齊全,牆面下方有油漆剝落之情形,浴室外牆壁則有部分滲水、油漆斑駁現象。據債權人查 報,本件執行標的據鄰居稱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另經警員查報,經多次查訪未遇,鄰居亦不詳 該住戶姓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