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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陳○○在場稱:「系封建物係由 伊向債務人承租,伊占有使用中。」等語。屋內牆壁有壁癌。有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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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增建、屋後陽台增 建(經地政合併編為3319臨建號)。 依據民國115年6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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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式鋼筋混 凝土造5層樓之地下層。屋況稍差,目視有部分壁癌。屋齡約44年。勘估標的位於南新街巷弄 內。地區未來發展潛力普通。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7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9公 尺。距離三坑火車站約450公尺、基隆市仁愛國小約550公尺。」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買、承 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 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