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63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0號建物北方約3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 為花圃;
2.
866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0號建物對面約1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空地(停放有車輛),部分為雜木林;
3.
876地號 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24號至132號建物及土地公廟前方之土地,目前使用現 況為道路;
4.
878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0號建物西方約40公尺處之土 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5.
887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0號建物西 方約2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6.
888地號土地係為泰 安路130號建物所座落之土地;
7.
901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40號建物 前方約1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8.
911地號土地係位 於泰安路140號建物南方約1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部分為擺放農具 之屋寮占用,部分為菜圃;
9.
913地號土地係為泰安路117之1號建物 (朱王府)所座落之土地,部分為魚池占用,部分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 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 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保護區、道路用地等,其開發使 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 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占 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亦屬不明,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