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638地號土地係位於 泰安路128號建物北方約26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4.
665 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28號建物北方偏東約18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為雜木林;
5.
670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8號建物北方約167公尺處之土 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6.
825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28號建物北方約15 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 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為農業區、保護區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 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亦屬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8.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