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1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5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止 區小坑區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48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目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125-1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止區小坑區 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51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目視範圍無 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