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trial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12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8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 止區汐平路一段136號建物之南方約25公尺處,部分空地、部分鐵皮車庫、部分 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