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及員警到場查封時,債權人稱本件債務人 已交付大門鑰匙,屋內現況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有水電,五樓留有少許之桌子,室內有樓梯通 往頂樓增建,亦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留有一台分離式冷氣及少許家具雜物。
3.
依據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附
4.
;建物構造 層數: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之地上第五層;屋齡已逾43年;土地特性:都市計畫區為擴大案 主要計畫(五堵北市地重劃細部計畫),現行都計案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五堵北市地重劃 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里鄰環境、交通狀況及公共設施:勘估 標的為住宅區、公園、市場、機關、停車場等用地,附近大多為傳統公寓住宅,附近有公車路 線行駛,步行可到基隆監理站、百福派出所、百福國中等;居住品質:該戶有四房三廳二衛、 廚房及前後陽台,格局尚為方正,居住品質尚佳,但部分平頂水漬痕、漆剝落,疑似有滲漏現 象,部分牆面有裂縫」等語。
5.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該址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 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 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 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 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6.
臨編764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7.
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及臨編764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 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 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13.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 果,已如本拍賣公告附表「使用情形欄」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 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 (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 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