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1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因租約訂於本件標的假處分查封之後,故不得對抗債權人),其餘 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民國114年12月5日、115年3月3日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李○男稱,其為浤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浤秝公司)之顧問,本件標的目前由浤秝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未訂立書 面契約,租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萬元(含停車位租 金),且配附有位於B3層編號
4.
43之停車位兩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5.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13日函覆,於108年3月2日曾受理汐止區大同路3段200號地下一 層機車停車場火警案件,現場為外包人員進行配電施工時不慎引燃配電箱起火,並未造成 延燒,外包人員共2人於初期滅火時燒燙傷,皆意識清醒送往醫院;於110年3月3日受理汐 止區大同路3段196號地下二層,現場為物流貨車內貨物(自行車電池)燃燒,員工自行撲 滅,並未延燒及無人員傷亡。請應買人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 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 用問題。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