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5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 新北市汐止區茄福街128巷8號之建物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經查建物之納稅義務人鄭○豐(為債務人之父 親)已歿,其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有無民法第425條之 1規定之適用問題。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 規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