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2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17日及同年5月15日現場查封、執行時,債務人兒子林○平在場稱,739建號 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均有增建 (即8204建號建物),與73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5年6月5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 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 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又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 登記。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