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 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
4.
11418建號建物現由其自行使用, 其中11399建號建物作為公司辦公場所使用,有放置影印機即辦公桌等,11418建號建物作為住 家使用,上開兩間建物之內部打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