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2段34號建物西方9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 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