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6.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無抵押權登記。